問題詳情

人民訴訟權應予保障,應遵循之訴訟審級制度及方式,應由何機關決定之? 
(A) 司法院大法官頒布解釋 
(B) 最高法院頒布訴訟規則 
(C) 立法院以法律規定之 
(D) 訴訟當事人以事前、事後之協議決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656
統計:A(182),B(128),C(4706),D(6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是否違憲、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未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與憲法第七、二三條亦無抵觸、判例的位階及效力

用户評論

朱大寶】評論

釋字574號─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對於有關財產權訴訟上訴第三審之規定,以第二審判決後,當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逾一定之數額,而決定得否上訴第三審之標準,即係立法者衡酌第三審救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事件之屬性,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促使私法關係早日確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所為之正當合理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

鍾慧親】評論

立法形成自由

Hong Tsan-sho】評論

請問依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