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民國 103 年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新增「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之規定?
(A)僱用員工 30 人以上而未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規定
(B)在徵才時訂有「限男性」或「限女性」之條款
(C)拒絕讓有正當理由之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
(D)未設哺乳室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75207
統計:A(26),B(40),C(17),D(115),E(0)

用户評論

Evanny Chang】評論

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第 38 條 & 第 38-1 條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21條、第27條第4項或第36條規定者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7條至第10條、第11條第1項、第2項者雇主違反第13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者 第 21 條受僱者依前七條(第14~20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第14條 女性生理假(C)第15條 產假、產檢假、陪產假等第16條 育嬰留職停薪第17條 育嬰留職停薪後復職第18條 哺(擠)乳時間第19條 撫育未滿三歲子女,請求減少或調整工時(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

miluku】評論

2016性平法修法僱用受僱用者100人(原25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而主管機關對雇主設置哺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另外,該法也明定違反相關規定雇主的罰則,將處以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