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evin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戶籍法 第 57 條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第 58 條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毀損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第 59 條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指全面換領)第 60 條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第 61 條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