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riel Che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B和C的差別, 在不動產買賣時比較明顯。如:出賣人把房屋先交給買受人(交付標的物), 但雙方還沒登記時(所有權尚未移轉), 房屋如果失火燒燬,由誰承受危險的問題。
【用戶】肥宅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你去小麥買蛋捲冰淇淋, a是點餐時,風險各自負擔自己的(你交不出來錢的風險跟他無法交物的風險),d:你錢都給了,冰淇淋交不出來的風險不可能是買的人吧!C:如果你獲得一個冰淇淋所有權,但是店員再交給你一支冰淇淋之前,不管他手滑還是溶化掉什麼的這些風險都不在買的人也就是你身上,他弄掉了還是得再做一支給你。B:你拿了標的物冰淇淋,那也應該要給錢,就結果你掏錢的時候銅板滾進水溝,這個的風險是買受人要負責的,自認倒楣下次掏錢小心點囉
【用戶】【占卜】模擬Morni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373 條 (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最高法院47年上字第1655號判例要旨 (危險負擔之移轉)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所稱之危險負擔,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概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移轉於買受人,至買受人已否取得物之所有權,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