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ong Wun Jyu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名 稱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一、申請回復國籍、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國籍者,得檢具下列 文件之一,由內政部認定之:(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歸化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