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龜龜】評論
現行民事訴訟法上將證據區分為五種證據方法:證人、鑑定人、文書、勘驗物、當事人訊問,要採用何項證據方法以認定待證事實為真,亦屬於法官自由心證之範疇,無法律上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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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 (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三節證據 第一目通則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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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88條 (依職權調查)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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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屬確定事、物現狀之證據保全類型所得利用之證據方法? (A)書證(B)勘驗(C)人證(D)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