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ly】評論
(B)(C) 應改成>> 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田祥偉】評論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下★★★★★,...
【小多】評論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6 條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延長之。延長之期限,除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情形者外,不得逾三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