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狐狸(佳薇)】評論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0562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刪除了。
【BiBiBaBa】評論
S66-1
【暖光】評論
第六十六條之一 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