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 Hsu】評論
刪除卻沒有相關的規定在規範這種事情@@??
【哈魯同學】評論
民法第807條(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茉茉·貝莉雅·戴比路克(已】評論
這題是考大眾捷運法非民法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該條已刪大眾捷運法--102年6月5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第32條之1(遺留物之公告招領)(刪除)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一個月後繼續保管至六個月期滿,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前項遺留物,如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保管困難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