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455-1 條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第 451-1 條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449條 (簡易判決處刑之適用範圍)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人生就像心電圖,一帆風順就】評論
一言既出駟馬難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