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fung Su】評論
新版的《團體協約法》詳細的列出「工會可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的事項」,其內容幾乎無所不包;然而,目前《教師法》對於「教師會可與雇主協商的事項」,卻只有一條陽春的規定:「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此外,《教師法》並沒有對拒絕協商的一方,制訂禁制或懲罰條款,以致於教師會擁有的法定協商權是「被動的協商權」;換句話說,雇主(政府)如果不跟你協商,你也拿他沒輒。還有,如前面所說,《教師法》並未賦予教師會發動罷工或任何法定的爭議權利。
【Echowater Lin】評論
謝謝樓上 雖然看完感覺很悲傷~~~
【Christine Hsu】評論
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與資方作交涉)、爭議權(罷工;怠工等團體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