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cture Lai】評論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依本法第7條規定設置之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應依各地區就業市場狀況,研議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設置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705071652 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 3 條條文:說明:1、原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聘請勞工、雇主、政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研議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爰於本條規定,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應依各地區就業市場狀況,研議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設置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2、鑒於本法第7條於104年6月17日修正已刪除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之規定,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