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下列何種教育輔助器材不在「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學校應提供之輔具項目中?
(A) 輪椅
(B) 調頻助聽器
(C) 盲用電腦
(D) 擴視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96565
統計:A(506),B(232),C(120),D(2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殊教育法及施行細則的重要修正、修正特教法內容

用户評論

謝鈺濠】評論

這是98年以前考題 第 24 條就讀特殊學校 (班) 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手語翻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鏡、放大鏡、點字書籍、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直接砍掉這題吧!

Pig Tseng】評論

調頻助聽器應該是指fm調頻系統,可以向各縣市的中心借用(費用高昂一組七,八萬以上),當然如果要自己買也是可以至於你說的助聽器,要自己買,兩三萬~~五六萬都有,越新款或者越好就越貴囉,所以基本上要自費,但是政府有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