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vhome】評論
(A)構成要件效力:行政處分之法律效果拘束其他機關者稱之。 (B)確認事實效力:行政處分之作成理由拘束其他機關者稱之,並於有法律明文規定時才發生 (C)形式存續效力:或稱不可爭力,指行政處分無法依救濟將其撤銷或變更時,則該處分具形式存續效力 (D)對第三人效力:指行政處分對相對人為授益,但對第三人造成負擔。或者,對相對人為負擔,但對第三人為授益之效力稱之。所以,北市府為該處分之法律效果(即構成要件效果)之受拘束機關,受理申請社會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