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甲原為外國人,經內政部核准歸化後,以本國國民之身分向臺北市政府申請社會救助。在核准處分非屬無效之情形下,臺北市政府縱懷疑該核准之合法性,亦不能否認甲具有我國國民身分之事實,乃核准處分之何種效力所致?
(A)構成要件效力
(B)確認事實效力
(C)形式存續效力
(D)對第三人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ckvhome】評論

(A)構成要件效力:行政處分之法律效果拘束其他機關者稱之。 (B)確認事實效力:行政處分之作成理由拘束其他機關者稱之,並於有法律明文規定時才發生 (C)形式存續效力:或稱不可爭力,指行政處分無法依救濟將其撤銷或變更時,則該處分具形式存續效力 (D)對第三人效力:指行政處分對相對人為授益,但對第三人造成負擔。或者,對相對人為負擔,但對第三人為授益之效力稱之。所以,北市府為該處分之法律效果(即構成要件效果)之受拘束機關,受理申請社會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