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依現行法制及司法實務見解,有關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及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學生就學校所為之退學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C)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依教師法規定對於申訴、再申訴之決定不服者,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D)依教師法規定,公立學校不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再申訴決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o831121o83112】評論

(A)公務員保障法§77 開始看  可看到申訴的過程申訴再申訴未過就沒了 不可提行政訴訟只有複審再複審未過 才可提行政訴訟(B)學校是機關,學生的退學處分是行政處分,當然可以向教育部提訴願,訴願未果就可以向退他學的學校提起行政訴訟。(C)釋字736號 說得很清楚教師法§33有說 教師申訴再申訴對決定不服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D)學校是教育行政機關下屬的「機關」 釋字裡也只說教師「人」才可以提行政訴訟機關不可 只能申訴再申訴

ckvhome】評論

(A)公務人員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及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78條) (B)學生就學校所為之退學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參釋字382) (C)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依教師法規定對於申訴、再申訴之決定不服者,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參教師法第33條、釋字736) (D)依教師法未規定,公立學校不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再申訴決定,不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特別行政救濟制度之設立本旨(參教師法第33條、106年6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