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 關於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
(A)國家應就土地所有權人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土地部分給予損失補償
(B)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主管機關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之
(C)依民法規定提供土地供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
(D)公用地役關係乃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杜杜】評論

探究大法釋字 400 號解釋文:「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 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 償」,大法官似乎認為「土地無從自由使用收益」之情形乃屬一種「公 用徵收」,且以「因公益而特別犧牲」為特徵,故國家應予補償,惟細 譯解釋之意旨可知,「徵收補償」係大法官對於既成道路所提供之解決 方式,換言之,大法官有意賦予既成道路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徵收之 權利」,政府機關則有義務依法律(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徵收補償,此 與維持既成道路之狀態,由國家予以補償之情形不同。摘自 -既成道路之公法上請求權探討 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