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0 依現行法制及司法實務見解,有關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公務人員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及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B)學生就學校所為之退學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
【評論內容】
(A)公務員保障法§77 開始看 可看到申訴的過程
申訴再申訴未過就沒了 不可提行政訴訟
只有複審再複審未過 才可提行政訴訟
(B)學校是機關,學生的退學處分是行政處分,當然可以向教育部提訴願,訴願未果就可以向退他學的學校提起行政訴訟。
(C)釋字736號 說得很清楚
教師法§33有說 教師申訴再申訴對決定不服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D)學校是教育行政機關下屬的「機關」 釋字裡也只說教師「人」才可以提行政訴訟
機關不可 只能申訴再申訴
【評論主題】28 關於地方行政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地方自治團體設立行政機關,個數及規模應受內政部所發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限制,但直轄市不在此限(B)地方行政機關之設立,府級須有自治條例之依據,其餘
【評論內容】
(A)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5 第一項
(B) 公務人員保障法§17 第一項 最後一句
(C) 國家賠償法§9 第一項
(D)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5 §6 有說到:公務人員,只要因其作為或不作為,會直接或間接導致本人或其他關係人利益時就需要「自行迴避」
【評論主題】16 關於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之條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條約之效力低於憲法 (B)條約生效應經法定程序(C)條約之效力等同於法律 (D)條約之效力等同於命令
【評論內容】
(A)條約之效力低於憲法 (條約跟法律相當)(B)條約生效應經法定程序 (也同樣需要機關發布 或者立法院讀會通過)(C)條約之效力等同於法律 (有立法讀會通過效力等於法律)(D)條約之效力等同於命令 (只有行政機關核准實施 沒有經過立法讀會程序 效力等於命令)
【評論主題】15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意旨,下列有關自治條例之敘述,何者錯誤?(A)得放寬中央法律所設定之最低標準(B)於不牴觸中央法規範圍內,得就相關工商輔導及管理之自治事項,為因地制宜之規範(C)依
【評論內容】
簡單說
(A) 不可以比中央的規定更寬裕 但如果更嚴格不會為違憲或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評論主題】14 考試院之職掌不包含下列何者?(A)監督各機關執行考銓業務 (B)關於考試院所掌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C)公務人員任免、考績之法制事項 (D)大學入學考試
【評論內容】
重點是大學考試不是考試院所辦
大學入學考試 =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非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A)大法官 (B)智慧財產法院法官(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D)最高法院庭長
【評論內容】
大法官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特殊名稱但屬於憲法§80的法官)
(D)庭長 是法庭裡面行政事務的首長
跟法官完全不同 比較類似行政工作的角色
與司法審判無關
【評論主題】30 依現行法制及司法實務見解,有關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公務人員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及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B)學生就學校所為之退學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
【評論內容】
(A)公務員保障法§77 開始看 可看到申訴的過程
申訴再申訴未過就沒了 不可提行政訴訟
只有複審再複審未過 才可提行政訴訟
(B)學校是機關,學生的退學處分是行政處分,當然可以向教育部提訴願,訴願未果就可以向退他學的學校提起行政訴訟。
(C)釋字736號 說得很清楚
教師法§33有說 教師申訴再申訴對決定不服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D)學校是教育行政機關下屬的「機關」 釋字裡也只說教師「人」才可以提行政訴訟
機關不可 只能申訴再申訴
【評論主題】28 關於地方行政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地方自治團體設立行政機關,個數及規模應受內政部所發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限制,但直轄市不在此限(B)地方行政機關之設立,府級須有自治條例之依據,其餘
【評論內容】
(A)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5 第一項
(B) 公務人員保障法§17 第一項 最後一句
(C) 國家賠償法§9 第一項
(D)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5 §6 有說到:公務人員,只要因其作為或不作為,會直接或間接導致本人或其他關係人利益時就需要「自行迴避」
【評論主題】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法規變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行政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期滿後變更仍受信賴保護原則拘束(B)經變更之原法規有明顯違反上位規範者,即無信賴保護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憲 釋字第 525 號
節錄:
除(A)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B)(C)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D)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