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e-Ru Jhuan】評論
第 949 條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地政士-均】評論
為什麼是有原占有人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是由現占有人償還?
【Lion Tsai】評論
因為~我是最初最真實的所有權人 但...東西被A走情何以堪而後讓不知情的第三人買去<----(我怎麼知道是你被A走的東西?)如果你要拿回去 你的東西 是不是應該由你償還我已經在公開交易市場花費的價金? 如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