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姿瑩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地上權又稱“借地權”,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民法物權編於99年增訂第838條之1規定,即法定地上權。所謂法定地上權,指地上權之發生原因係依法律之規定,而本條之立法目的,即在於避免因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而導致土地與建於該地之建築物所有人各異,使建築物可能因無土地之使用權源而遭拆除、有悖經濟效益。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甲將其房屋為乙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其後又在該屋頂增建獨立房屋一間,屆期甲無法清償債務,乙實行抵押權時, 就該增建之房屋應如何處置? (A)享有法定地上權 (B)享有法定抵押權 (C)得聲請成為共有人 (D)得聲請法院併付拍賣專技◆民法概要- 99 年 - 99年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四等財稅行政、商業行政#5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