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教師法規定對教師當然暫時予以停聘的情形為何?
(A)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B)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C)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D)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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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dustin1047】評論

教師法§21: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Vivienne Chan】評論

第 21 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皮諾丘】評論

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A)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D)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第 14 條 第一項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