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ta339503】評論
(C)消費者須承擔委託人之違約風險
【Karen】評論
可參考此函釋:金管銀票字第 09940006510 號 函信託業並未承擔委託人之違約風險,故對消費者而言不具履約保障效力,消費者需自行承擔委託人違約之風險。例:健身房(委託人)收了會員(消費者)之會費後,委託A銀行(受託人)做預收款信託;而後此健身房惡性倒閉,尚未被履約的會員不得要求A銀行履行其當初與健身房簽訂的合約,但信託財產之受益權應依約定歸屬於未被履約之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