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4.( )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薪資支出之認定,下列何者須受限額之限制?
(A)獨資事業一般員工
(B)執行業務合夥人
(C)公司監察人
(D)執行業務之股東。(所32、查71)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125
統計:A(17),B(1),C(5),D(6),E(0)

用户評論

益月】評論

怪怪的,明明稅法寫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

小鼠】評論

105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1)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2)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3)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2,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57,5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