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年金給付者有不符給付條件或死亡之情事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遲幾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勞工保險局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A)40 日
(B)10 日
(C)20 日
(D)3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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かつ謝謝大家,我考上111】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第 65-2 條 1 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2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