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かつ謝謝大家,我考上111】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4.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年金給付者有不符給付條件或死亡之情事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遲幾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勞工保險局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A)40

【評論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第 65-2 條

1 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2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評論主題】8.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其屬特定製程產業(非高科技產業)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

【評論內容】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效。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D33B55D537402BAA&s=F802532F113594B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