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nis Jang】評論
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Cintiq】評論
第 128- 1 條I.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II.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III.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Cintiq】評論
(A)第435條 (聲請有理由之裁定-開始再審之裁定)I.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II.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III.對於第1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B)第404條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 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 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 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D)第23條 (聲請迴避-裁定駁回之救濟)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