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兩兄弟的年邁雙親同時過世,生前並未立遺囑,哥哥小剛是單身,弟弟小強已成家並育有二子小明和小華。根據民法規定,關於小剛雙親的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小剛和小強平均繼承雙親的遺產
(B)小剛可繼承雙親遺產的四分之一
(C)小強與小明和小華共同繼承遺產的二分之一
(D)若小強拋棄繼承權,其二子就可以代位繼承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8601
統計:A(343),B(9),C(12),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銷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