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雲】評論
抓猴徵信社就廣告自由的工作權啊.....
【Yulia】評論
釋字414理由書
【p101423704】評論
3.商業廣告具「工作權」屬性釋字第五一四號解釋理由書乃謂:「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一項內涵。基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人民得自由選擇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而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基於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人民並有營業活動之自由,例如對其商品之生產、交易或處分均得自由為之。許可營業之條件、營業須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均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必須以法律定之,且其內容更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若營業自由之限制在性質上,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者,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迭經本院解釋在案……。」商業廣告性質上屬於商業行為範圍,為私經濟行為之一種,其既具營業自由之屬性,而所謂的營業自由又複合工作權與財產權兩項本質,故商業廣告除具前述之言論自由及財產權屬性外,自亦具有工作權屬性,且受法治國原則所制約。
【Sophia Yang】評論
商業廣告性質上屬於商業行為範圍,為私經濟行為之一種,其既具營業自由之屬性,而所謂的營業自由又複合工作權與財產權兩項本質,故商業廣告除具前述之言論自由及財產權屬性外,自亦具有工作權屬性,且受法治國原則所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