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fy】評論
按政府採購法 第3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5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2151300號函關於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非題目「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