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享稅】評論
國家賠償法8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n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