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4.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限,下列何者正確?(A)重大公共工程外籍營造業勞工在臺工作一次聘僱許可(含展延)期間最長為3年6個月(B)外籍看護工在臺工作,一次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C)

【評論內容】

(D)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在臺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期滿有聘僱需要者,雇主僅得申請展延1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1年(就服法52)

【評論主題】64.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答案顯示:(A)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B)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C)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評論主題】57.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62號之意旨,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為: (A)特別權力關係(B)授予公權力行使(C)聘僱契約關係(D)公務員任命關係

【評論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62號: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評論主題】33.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最長處理期限為幾個月?答案顯示:(A)一個月(B)二個月(C)三個月(D)四個月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51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評論主題】46.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有下列何者特徵?答案顯示:(A)當事人地位平等(B)有懲戒罰(C)有行政救濟途徑(D)相對人義務確定

【評論內容】

特別權利關係五項特徵:   

(一)當事人地位不對等:即行政主體與特定人民之地位關係,係由行政主體單方片面主導。   

(二)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因不完全適用法律保留之故,行政主體為達行政目的,亦得以「行政規則(特別規則)」限制相對人民之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導致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   

(三)行政主體有「特別規則權」:承上所述,行政主體或公營造物等,均得另行訂定「行政規則」或「特別規則」限制相對人民之自由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   

(四)行政主體有「懲戒罰」:對於違反行政義務的相對人民,行政主體得另予以依法懲戒或懲處。   

(五)相對人民不得行政爭訟

【評論主題】27.下列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答案顯示:(A)為具體規定(B)對象為不特定人(C)由行政機關訂定(D)對外發生效力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評論主題】37.室外集會、遊行應於幾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答案顯示:(A)一週前(B)一個月前(C)六日前(D)三日前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 9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評論主題】30.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鄉(鎮、市)民代表之言論免責權範圍為:答案顯示:(A)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B)無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C)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D)凡在會期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50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9.行政訴訟訴之撤回有何種限制:答案顯示:(A)開始審判者,不得撤回(B)違反公益者,不得撤回(C)已參與答辯者,不得撤回(D)已選定當事人者,不得撤回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 114條:

以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或曾為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或民意機關之同意。

前項同意,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以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為證人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6.人民依法提起訴願,逾多久期間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答案顯示:(A)逾二個月(B)逾三個月(C)逾三年(D)無期限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評論主題】16.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而為之違法失職行為,在行政上所應負之責任為:答案顯示:(A)政治責任(B)賠償責任(C)補償責任(D)懲戒責任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評論主題】23.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於下列何者期間內撤銷之?答案顯示:(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58.有關三級產業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一級產業」是指工業(B)「二級產業」是指服務業(C)「三級產業」是指農、林、漁、牧業(D)一般統計中的運輸及倉儲業是屬於「三級產業」。

【評論內容】

國家的國民經濟部門通常會初略的將產業劃分成三大類型:

「一級產業」是指農業部門,包括農業、林業、漁業、牧業

「二級產業」是指工業部門,包括礦業、製造業、水電、煤氣和營造業

「三級產業」則是指服務業部門,包括金融、保險、不動產、運輸(D)、倉儲、通訊、工商服務、公共行政、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其他等。

【評論主題】72.雇主聘僱外籍幫傭未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幾滯納金,至未繳就業安定費之30%為限?(A)0.3%(B)0.5%(C)1%(D)2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

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

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

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

【評論主題】49.下列何者非屬就業保險法所定應親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之事項?(A)辦理求職登記(B)檢送就業與否回覆卡(C)申請失業認定(D)接受就業諮詢。

【評論內容】

就業保險法 第 25 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

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A)

、申請失業認定(C)及接受就業諮詢(D),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

付收據。

【評論主題】43.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勞工,其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應出國至少幾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A)1日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52條(中華民國105年11月03日已修法)

原需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修法後不需出國一日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

,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

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

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

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

【評論主題】64.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答案顯示:(A)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B)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C)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評論主題】57.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62號之意旨,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為: (A)特別權力關係(B)授予公權力行使(C)聘僱契約關係(D)公務員任命關係

【評論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62號: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評論主題】37.室外集會、遊行應於幾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答案顯示:(A)一週前(B)一個月前(C)六日前(D)三日前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 9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評論主題】33.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最長處理期限為幾個月?答案顯示:(A)一個月(B)二個月(C)三個月(D)四個月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51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評論主題】46.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有下列何者特徵?答案顯示:(A)當事人地位平等(B)有懲戒罰(C)有行政救濟途徑(D)相對人義務確定

【評論內容】

特別權利關係五項特徵:   

(一)當事人地位不對等:即行政主體與特定人民之地位關係,係由行政主體單方片面主導。   

(二)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因不完全適用法律保留之故,行政主體為達行政目的,亦得以「行政規則(特別規則)」限制相對人民之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導致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   

(三)行政主體有「特別規則權」:承上所述,行政主體或公營造物等,均得另行訂定「行政規則」或「特別規則」限制相對人民之自由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   

(四)行政主體有「懲戒罰」:對於違反行政義務的相對人民,行政主體得另予以依法懲戒或懲處。   

(五)相對人民不得行政爭訟

【評論主題】27.下列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答案顯示:(A)為具體規定(B)對象為不特定人(C)由行政機關訂定(D)對外發生效力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評論主題】30.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鄉(鎮、市)民代表之言論免責權範圍為:答案顯示:(A)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B)無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C)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D)凡在會期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50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9.行政訴訟訴之撤回有何種限制:答案顯示:(A)開始審判者,不得撤回(B)違反公益者,不得撤回(C)已參與答辯者,不得撤回(D)已選定當事人者,不得撤回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 114條:

以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或曾為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或民意機關之同意。

前項同意,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以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為證人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6.人民依法提起訴願,逾多久期間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答案顯示:(A)逾二個月(B)逾三個月(C)逾三年(D)無期限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評論主題】16.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而為之違法失職行為,在行政上所應負之責任為:答案顯示:(A)政治責任(B)賠償責任(C)補償責任(D)懲戒責任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評論主題】23.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於下列何者期間內撤銷之?答案顯示:(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72.雇主聘僱外籍幫傭未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幾滯納金,至未繳就業安定費之30%為限?(A)0.3%(B)0.5%(C)1%(D)2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

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

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

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

【評論主題】58.有關三級產業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一級產業」是指工業(B)「二級產業」是指服務業(C)「三級產業」是指農、林、漁、牧業(D)一般統計中的運輸及倉儲業是屬於「三級產業」。

【評論內容】

國家的國民經濟部門通常會初略的將產業劃分成三大類型:

「一級產業」是指農業部門,包括農業、林業、漁業、牧業

「二級產業」是指工業部門,包括礦業、製造業、水電、煤氣和營造業

「三級產業」則是指服務業部門,包括金融、保險、不動產、運輸(D)、倉儲、通訊、工商服務、公共行政、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其他等。

【評論主題】49.下列何者非屬就業保險法所定應親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之事項?(A)辦理求職登記(B)檢送就業與否回覆卡(C)申請失業認定(D)接受就業諮詢。

【評論內容】

就業保險法 第 25 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

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A)

、申請失業認定(C)及接受就業諮詢(D),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

付收據。

【評論主題】43.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勞工,其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應出國至少幾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A)1日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52條(中華民國105年11月03日已修法)

原需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修法後不需出國一日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

,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

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

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

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

【評論主題】74.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限,下列何者正確?(A)重大公共工程外籍營造業勞工在臺工作一次聘僱許可(含展延)期間最長為3年6個月(B)外籍看護工在臺工作,一次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C)

【評論內容】

(D)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在臺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期滿有聘僱需要者,雇主僅得申請展延1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1年(就服法52)

【評論主題】38.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其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A)500元(B)700元(C)800元(D)1,

【評論內容】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4)

【評論主題】36.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至遲應在幾日內給付之?(A)10日(B)5日(C)20日(D)15日。

【評論內容】

依本法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就業保險法22)

【評論主題】12.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有關臨時工作津貼發給的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給多少小時?(A)166小時(B)176小時(C)186小時(D)196小時。

【評論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給176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12)

【評論主題】8. 依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規定,申請人申請創業計畫之貸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多少元為限?(A)1,000萬元(B)200萬元(C)10萬元(D)100萬元。

【評論內容】

申請人申請創業計畫之貸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00萬為限(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10)

【評論主題】5.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應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至遲幾日內各自選定調解委員?(A)4日(B)3日(C)1日(D)2日。

【評論內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或職權交付調解後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各自選定調解委員,並將調解委員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居所具報(勞資爭議處理法14)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得宣告法律違反憲法?(A)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 (B) 最高法院院長 (C)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D) 司法院大法官

【評論內容】

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評論主題】9.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關於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何種法律之規定?(A)刑事訴訟法 (B)民事訴訟法 (C)行政訴訟法 (D)刑事補償法

【評論內容】

國家賠償法12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評論主題】4.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送達,自行政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幾日?(A)五日 (B)七日 (C)十日 (D)十五日

【評論內容】

(C)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前項送達,自行政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前項送達,自行政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行政訴訟法210條)

【評論主題】1.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幾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A)15日 (B)20日 (C)25日 (D)30日

【評論內容】

(D)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

【評論主題】64.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答案顯示:(A)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B)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C)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評論主題】47.訴願進行中如法規有變動,訴願審議機關如何適用法律?答案顯示:(A)程序從新實體從舊(B)程序從舊實體從新(C)程序實體皆從新(D)程序實體皆從舊

【評論內容】

中標法第 18 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評論主題】42.提起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幾日內為之?答案顯示:(A)十日(B)二十日(C)三十日(D)二個月

【評論內容】

訴願法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評論主題】37.即時強制有關對人的管束,對人身自由影響甚大,故行政執行法規定管束之時間不得逾多久?答案顯示:(A)二十四小時(B)四十八小時(C)三天(D)一星期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 :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評論主題】28.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數行政機關對同一事件,依規定均有管轄權時,應如何處理?答案顯示:(A)各自繼續處理,不受影響(B)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C)由受理在後之機關管轄(D)共同管轄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13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評論主題】21.下列何種情形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A)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B)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C)公務員為處理私務,濫權侵害人民權利(D)公有公共

【評論內容】

國家賠償法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3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68.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多久時間內為之?答案顯示:(A)五個月(B)三個月(C)二個月(D)三十日

【評論內容】

訴願法第14條n

n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n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評論主題】60.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規定,人民應如何聲請統一解釋法令:答案顯示:(A)人民經判決而遭權利侵害(B)人民經判決後三十日內為之(C)人民經判決後提起聲明不服後三個月為之(D)人民認確定終局

【評論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規定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評論主題】57.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62號之意旨,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為: (A)特別權力關係(B)授予公權力行使(C)聘僱契約關係(D)公務員任命關係

【評論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62號: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評論主題】40.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何種懲戒處分適用於政務官?(A)撤職、記過(B)休職、申誡(C)記過、申誡(D)撤職、申誡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33.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最長處理期限為幾個月?答案顯示:(A)一個月(B)二個月(C)三個月(D)四個月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51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評論主題】46.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有下列何者特徵?答案顯示:(A)當事人地位平等(B)有懲戒罰(C)有行政救濟途徑(D)相對人義務確定

【評論內容】

特別權利關係五項特徵:   

(一)當事人地位不對等:即行政主體與特定人民之地位關係,係由行政主體單方片面主導。   

(二)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因不完全適用法律保留之故,行政主體為達行政目的,亦得以「行政規則(特別規則)」限制相對人民之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導致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   

(三)行政主體有「特別規則權」:承上所述,行政主體或公營造物等,均得另行訂定「行政規則」或「特別規則」限制相對人民之自由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   

(四)行政主體有「懲戒罰」:對於違反行政義務的相對人民,行政主體得另予以依法懲戒或懲處。   

(五)相對人民不得行政爭訟

【評論主題】30.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鄉(鎮、市)民代表之言論免責權範圍為:答案顯示:(A)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B)無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C)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D)凡在會期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50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5.未有法律明文的授權依據,行政機關不得本於職權制定足以侵害或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命令,此係基於什麼原則而來的要求? (A)依法行政原則(B)信賴保護原則(C)公益原則(D)比例原則

【評論內容】

依法行政原則:

乃支配法治國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首要原則,亦即一切行政行為應遵守之必要原則。簡而言之,乃指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在積極的面向上,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的面向上,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評論主題】26.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若有下列何種情形存在時,即不得轉換?答案顯示:(A)違法行政處分得撤銷者(B)轉換符合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C)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較為有利者(D)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116條: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7.下列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答案顯示:(A)為具體規定(B)對象為不特定人(C)由行政機關訂定(D)對外發生效力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評論主題】37.室外集會、遊行應於幾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答案顯示:(A)一週前(B)一個月前(C)六日前(D)三日前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 9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評論主題】20.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之效力如何?答案顯示:(A)一律無效(B)原則上仍為有效(C)效力未定(D)法無明文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112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評論主題】9.行政訴訟訴之撤回有何種限制:答案顯示:(A)開始審判者,不得撤回(B)違反公益者,不得撤回(C)已參與答辯者,不得撤回(D)已選定當事人者,不得撤回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 114條:

以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或曾為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或民意機關之同意。

前項同意,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以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為證人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6.人民依法提起訴願,逾多久期間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答案顯示:(A)逾二個月(B)逾三個月(C)逾三年(D)無期限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評論主題】58.關於國家機關的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之規定應如何?答案顯示:(A)須全部以法律規定之(B)得全部以命令規定之(C)須於憲法全部規定之(D)法律得僅為準則性之規定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3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評論主題】51.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其管轄權應如何決定?答案顯示:(A)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B)抽籤決定(C)一律由上級機關指定管轄(D)一律以協議方式定其管轄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13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n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評論主題】56.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61號之意旨,下列何種人士不得拒絕應邀到立法院委員會備詢:答案顯示:(A)司法院院長(B)考試院院長(C)參謀總長(D)監察院院長

【評論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61號:

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

【評論主題】35.行政程序法上規定應主動公開之資訊,不包括:答案顯示:(A)法規命令(B)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C)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D)預算、決算書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46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評論主題】34.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行政程序法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但有何種情形時,行政機關得拒絕?答案顯示:(A)涉及公共工程採購契約(B)行政指導有關文書(C)接受及支付補助金(D)作成行政決定前之準備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46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n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評論主題】31.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行政規則?答案顯示:(A)組織性行政規則(B)作業性行政規則(C)裁量基準(D)自治條例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159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評論主題】29.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若經委員會審查發現有違反,牴觸法律者,應提報院會,經院會議決後,則應:答案顯示:(A)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B)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C)舉行公聽

【評論內容】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評論主題】28.關於行政規則之特徵,下列何者錯誤?答案顯示:(A)係行政機關所頒布的拘束其內部人員的法規(B)規律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命令(C)直接對外發生效力(D)與人民之權利義務無直接關係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159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評論主題】22.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原則上為:答案顯示:(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131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評論主題】14.下列事項,何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答案顯示:(A)有關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B)學校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C)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D)對役男發徵兵令之行為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3條: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A)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B)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C)

【評論主題】34.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如何處理?(A)應於廣播電視上公告周知(B)應舉行聽證(C)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D)應陳列於公共場所

【評論內容】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評論主題】16.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而為之違法失職行為,在行政上所應負之責任為:答案顯示:(A)政治責任(B)賠償責任(C)補償責任(D)懲戒責任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評論主題】23.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於下列何者期間內撤銷之?答案顯示:(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12.行政處分作成之方式如何?答案顯示:(A)以書面為限(B)以言詞為限(C)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D)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95條: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評論主題】9.下列何者非「行政機關」?答案顯示:(A)行政院人事行政局(B)台北縣政府警察局(C)行政院衛生署(D)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

【評論內容】

名稱為部、會、府、署、局者一般屬機關名稱為司、組、科、室、處者皆屬單位

【評論主題】50.下列何者非屬於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之行政處分之附款?答案顯示:(A)期限(B)條件(C)負擔(D)保留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93: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n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A)

二、條件。(B)

三、負擔。(C)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評論主題】45.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幾日起發生效力?答案顯示:(A)三日(B)五日(C)七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評論主題】32.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下列何種方式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答案顯示:(A)口頭(B)言詞(C)書面(D)以上皆是

【評論內容】

國家賠償法10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評論主題】30.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下列何種期間不行使而消滅?答案顯示:(A)六個月(B)一年(C)二年(D)三年

【評論內容】

國家賠償法8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n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28.送達文書時,應受送達人恰好不在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得將文書交給下列何人?答案顯示:(A)鄰居(B)朋友(C)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D)五歲女兒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73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評論主題】24.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時,應向何人送達?答案顯示:(A)法定代理人(B)本人(C)代表人或管理人(D)負責人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72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評論主題】22.下列何者無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A)自然人(B)法人(C)非法人之團體未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D)行政機關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22條: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A)

二、法人。(B)

三、非法人之團體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D)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

(C)非法人之團體未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評論主題】6 8 . 雇 主 變 更其 所 聘僱外 籍 家 庭看 護 工之住 宿 地 點, 應 於變更 後 至 遲幾 日 內,以 書 面 通知 該 看護工 之 工 作所 在 地及住 宿 地 點之 當 地直轄 市

【評論內容】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19-1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

及第四款規定事項。

雇主為第一項第五款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

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3 0 . 依 性 別 工作 平 等法規 定,受 僱者 於 其配 偶 分 娩時,雇 主應 給 予 陪產 假 至少幾 日 ?(A)1 日(B)2 日(C)3 日(D) 5 日 。

【評論內容】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第五項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評論主題】72.雇主聘僱外籍幫傭未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幾滯納金,至未繳就業安定費之30%為限?(A)0.3%(B)0.5%(C)1%(D)2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

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

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

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

【評論主題】58.有關三級產業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一級產業」是指工業(B)「二級產業」是指服務業(C)「三級產業」是指農、林、漁、牧業(D)一般統計中的運輸及倉儲業是屬於「三級產業」。

【評論內容】

國家的國民經濟部門通常會初略的將產業劃分成三大類型:

「一級產業」是指農業部門,包括農業、林業、漁業、牧業

「二級產業」是指工業部門,包括礦業、製造業、水電、煤氣和營造業

「三級產業」則是指服務業部門,包括金融、保險、不動產、運輸(D)、倉儲、通訊、工商服務、公共行政、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其他等。

【評論主題】49.下列何者非屬就業保險法所定應親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之事項?(A)辦理求職登記(B)檢送就業與否回覆卡(C)申請失業認定(D)接受就業諮詢。

【評論內容】

就業保險法 第 25 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

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A)

、申請失業認定(C)及接受就業諮詢(D),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

付收據。

【評論主題】43.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勞工,其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應出國至少幾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A)1日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52條(中華民國105年11月03日已修法)

原需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修法後不需出國一日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

,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

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

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

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

【評論主題】8.沆「碭」:

【評論內容】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n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