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行政程序法上規定應主動公開之資訊,不包括:答案顯示:
(A)法規命令
(B)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C)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D)預算、決算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0567
統計:A(4),B(10),C(491),D(24),E(0)

用户評論

【用戶】郝享稅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