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9.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權人得聲請進行:答案顯示:
(A)強制執行
(B)上訴書
(C)假扣押
(D)假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7797
統計:A(197),B(1),C(56),D(15),E(0)

用户評論

Huihui】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易混淆↓↓↓↓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

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305條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