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送達文書時,應受送達人恰好不在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得將文書交給下列何人?答案顯示:
(A)鄰居
(B)朋友
(C)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D)五歲女兒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6923
統計:A(4),B(1),C(482),D(4),E(0)

用户評論

【用戶】郝享稅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73條: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