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正儀】評論
A. 有法律規定 方始以甄選或競爭決定當事人
【Tilly】評論
A.B 第138條C 第139條--應以書面為之D 第140條--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P】評論
第138條(締約前之公告與意見表示)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第139條(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140條(行政契約之特別生效要件)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行政契約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