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琬筑】評論
依中央銀行規定,發現持兌偽造外國幣券總值達多少金額以上時,經辦銀行應即記明持兌人之真實姓名、職業及住址等,並報請警察機關偵辦
【Amysue.tw】評論
第3條 持兌之偽造外國幣券總值未達美金貳佰元,經經辦機構查明持兌人確非惡意使用者,得向其釋明後當面予以蓋戳章作廢,並將原件留存掣給收據。
【史帝文】評論
最後一次修法為民99,至今法規還是一樣喔(仍為2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