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教師法所訂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中,下列何者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A)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
(B)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C)教師代表
(D)家長會代表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4526
統計:A(494),B(45),C(186),D(8),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3條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推) 舉。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