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甲、乙、丙共有建地一宗,面積 100 坪,應有部分甲為十分之五,乙為十分之四、丙為十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以擔保欠款之清償。乙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之建地,訴訟進行中,乙通知丁參加訴訟,丁不予理會。法院判決之分割方法為:建地由甲取得依測量圖所示A 部分(面積 55.6 坪),由乙取得依測量圖所示 B 部分(面積 54.4 坪),甲、乙應各補償丙 55 萬6 千元、54 萬 4 千元。該判決因當事人未上訴而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之抵押權仍按原應有部分存在於 A、B 地,且優先於丙對該二地之法定抵押權
(B)丁之抵押權仍按原應有部分存在於 A、B 地,但劣於丙對該二地之法定抵押權
(C)丁之抵押權移存於 A 地,且優先於丙對該地之法定抵押權
(D)丁之抵押權移存於 A 地,但劣於丙對該地之法定抵押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8366
統計:A(16),B(4),C(22),D(74),E(0)

用户評論

【用戶】Yoee Yu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所以丙可以優先受償,甲不可以先就丁為償還

【用戶】Yi-ning Che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107條: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一、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二、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原設定人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抵押權人。 民法824-1亦有類似規定824-1第4、5項:因不動產分割而應受補償之共有人(丙),就其補償金額對補償義務人有抵押權,且其次序優先於丁

【用戶】Vaun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丁之抵押權移存於 A 地§824-1Ⅱ第三款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即A地。(A)(B)錯*丁之抵押權劣於丙對該地之法定抵押權§824-1第五項規定,第四項法定抵押權優先第二項但書。丙補償金設定為法定抵押權優先於丁普通抵押權。(C)錯/(D)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