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ning Che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107條: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一、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二、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原設定人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抵押權人。 民法824-1亦有類似規定824-1第4、5項:因不動產分割而應受補償之共有人(丙),就其補償金額對補償義務人有抵押權,且其次序優先於丁
【用戶】Vaun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丁之抵押權移存於 A 地§824-1Ⅱ第三款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即A地。(A)(B)錯*丁之抵押權劣於丙對該地之法定抵押權§824-1第五項規定,第四項法定抵押權優先第二項但書。丙補償金設定為法定抵押權優先於丁普通抵押權。(C)錯/(D)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