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4 . 下 列 有 關 失 業 給 付 之 相 關 規 定 ,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
(A)申請人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 7 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者,不發給失業給付
(B)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 2 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
(C)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3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可申領失業給付
(D)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地點距離其日常居住處所未逾 30 公里,而不接受推介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25
統計:A(7),B(2),C(36),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connie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已辦理認定者,應撤銷其認定第三十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第十一條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

【用戶】connie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已辦理認定者,應撤銷其認定第三十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第十一條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

【用戶】connie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已辦理認定者,應撤銷其認定第三十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第十一條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