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姚璦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於98年5月1日修正施行,其中第12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10%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1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2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3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4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
【用戶】Hannah Yang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一、僱用安定措施。二、僱用獎助措施。三、其他促進就業措施:(一)補助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之交通、搬遷及租屋費用。(二)推介從事臨時工作。(三)辦理適性就業輔導。(四)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五)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六)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七)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僱用安定措施不涵蓋在其他促進就業措施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