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瑞殺】評論
行政法人法(A)第二十條(進用人員之權利義務與迴避)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B )第三十五條(經費核撥與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C )(D)第二條(行政法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