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一規定乃是比例原則之具體規定
(B)由於「急迫需要」乃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認定,應先由所屬上級機關或長官對於個案進行認定
(C)警察使用槍械而擊傷民眾係屬於公法上之事實行為
(D)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得阻卻刑法上傷害罪之違法性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0035
統計:A(246),B(6031),C(521),D(297),E(0)

用户評論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樓上,C不用改啊。

elsa】評論

zxxc471】評論

樓上,這邊應該使用警械使用條例第12條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此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刑法於此為普通法,應優先適用警械使用條例之相關規定。(B)雖不用立即通知,但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0條之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事後仍需報告主管長官,除非僅是以警棍指揮交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