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樓上,C不用改啊。
【elsa】評論
【zxxc471】評論
樓上,這邊應該使用警械使用條例第12條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此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刑法於此為普通法,應優先適用警械使用條例之相關規定。(B)雖不用立即通知,但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0條之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事後仍需報告主管長官,除非僅是以警棍指揮交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