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詹姆士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家庭暴力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其權責事項如下:一、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監督、訂定跨機關(構 )合作規範及定期公布家庭暴力相關統計等事宜。二、衛生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諮商及加害 人處遇等相關事宜。三、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 年之輔導措施、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