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下列何者為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A)歇業或轉讓時 
(B)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C)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D)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2688
統計:A(8),B(18),C(140),D(20),E(0)

用户評論

【用戶】guava1555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11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勞動基準法§ 12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