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近來少數員警舉發拒絕酒測案件,未當場明確告知違規人全部法律效果,致行政訴訟判決撤銷拒測之處分,因此,員警取締酒駕時,認定駕駛人拒絕酒測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應告知相關之法律效果。而這些法律效果,下列何者錯誤?
(A)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
(B)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
(C)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
(D)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65031
統計:A(423),B(39),C(17),D(10),E(0)

用户評論

石勒】評論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35。拒絕酒測罰鍰9萬

林深功】評論

感謝魏王

鷹谷竹智】評論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第 35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