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licemessiah】評論
勤務條例第11條: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五、值班:...
【Iamayuki感謝阿與】評論
答案沒錯喔執行備勤勤務作業程序有寫有關配戴槍彈及著戴防彈衣、盔,以不配備為原則;但突發事件之機動出勤或臨時勤務之派遣,依所服勤務性質配帶。服勤人員應保持機動,精神振作,不得睡覺;為奉派勤務時,可保養裝具或整理文書、簿冊。(註:未經指定不得自行保養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