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下列關於刑法上「褫奪公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褫奪公權者,不得擔任公務員
(B)受褫奪公權者,不得擔任公職候選人
(C)受褫奪公權者,不得行使選舉權及罷免權
(D)對受死刑或無期徒刑判決者,法院於裁判時應一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1795
統計:A(1),B(3),C(136),D(16),E(0)

用户評論

JEREMY65】評論

褫奪的資格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自民國24年(1935年)7月1日施行時,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民國95年(2006年)7月1日施行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時,不再列舉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其它法律的消極資格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