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六、甲營造公司承攬A市政府之「○○向快速公路後續計畫新建工程」,並於締約承包後將該 公路部分路段分包予乙營造公司施作。乙公司於工程現場之施工便道回填廢棄爐渣,案 經B市環保局查獲。環保局認為乙公司之行為不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 標準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等相關規定,乃以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為由,依同法第 53 條進行裁罰,除處乙公司新臺幣 6 萬元罰 鍰,亦處甲公司新臺幣6 萬元之罰鍰。甲公司認為該違法行為係乙公司所為,且其對於乙 公司之行為並不知情,B 市環保局對甲公司所為之處分應屬違法。按民法第224 條本文規 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 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前開規定是否得類推適用於公法上違規行為?甲主張不應受 罰,有無理由?試附理由說明之。(15分)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二、貯存、清 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90385
統計:A(0),B(1),C(103),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