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 )政府在民國 87 年即修正《民法》「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的規定,將其改為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政府會做這樣的修改,是因為「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法條已經違反下列哪一概念? 
(A)婚姻自由 
(B)居住自由 
(C)性別平等 
(D)人身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無官方正解]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1),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