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A 機關與 B 公司間訂有勤務服 7,000 件財物採購契約,契約價金共計 200 萬元。驗收時標的物數量、尺寸、包裝等均符合契約規定;惟紡織品「吸濕排汗速乾」、「一般用途抗菌加工」及「防紫外線」等三項複合機能驗證中,「一般用途抗菌加工」一項與契約所訂數值有些微差距致未符合標準。A 機關決定以契約價金 20%減價收受,並依契約處以減價金額 3 倍之罰款。B 公司主張 A 機關既已辦理減價收受,並未受有實際損害,應不得再請求罰款。B 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0999
統計:A(8),B(18),C(31),D(904),E(0)

用户評論

【用戶】Yee Wen KO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在社會情性中適切而有效使用語言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