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種義務不屬於我國《教師法》中所規定之教師應負之義務?
(A)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B)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C)擔任導師 
(D)參與教師組織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86
統計:A(109),B(150),C(463),D(1103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教師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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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包子】評論

教師法第 17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Feng Li Chen】評論

那是權力

Tseng Tsai Ts】評論

權利